柬埔寨王国土地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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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于2001年8月30日经国会和9月30日经参议院通过)

 

总 则

 

 

第1条:遵照1993年柬埔寨王国宪法,为了保障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本法旨在确定柬王国不动产所有权的政治制度。

 

第2条:本法所称的不动产包括依其自然属性、用途和法律确定的不动产:依其自然属性确定的不动产指所有自然的土地,如:林地、垦地、耕地、闲地、未耕地、滩涂及附着于土地的不可移动的人造建筑和改良;依其用途确定的不动产指滋生于土地或构成建筑,除非损坏或替换不可分离的物体,如:树木、建筑装饰材料等等; 依法律确定的不动产指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被法律确定为不动产。

 

第3条:所有人都应尊重国家及私人合法取得的财产。

国家不动产的行政管理权及全柬有关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的颁发权归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与建设部统一管理。国家不动产的行政管理规定和程序将由法规的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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