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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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私人和公共的所有权

 

第一章:所有权的原则

 

第4条:1993年宪法第44条承认的所有权依本法适用于柬王国境内的所有不动产。

 

第5条:私人的所有权除非因公共利益不可剥夺。所有权的剥夺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支付公正的补偿之后才可进行。

 

第6条:只有通过合法的占有才可以获得所有权。国家可以在本法规定的严格范围内将国有不动产提供给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一切所有权的转让或变更应按照销售、继承、交换、赠予或法院判决的要求进行。

 

第7条:1979年以前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政治制度不予以承认。

 

第8条:只允许柬籍自然人和法人对柬王国土地拥有所有权。下列自然人和组织可以成为柬埔寨土地的所有者:

柬埔寨公民、公共区域的集体、公共机构、社团、协会、公共企业、民商企业和任何法律视为法人的柬埔寨组织。

伪造柬籍身份成为柬埔寨土地所有者的外国人应依本法第251条受到惩罚。上述情况购买的土地将会被无偿收归国有。

 

第9条:在柬注册的企业,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股权比例以公司章程为准。股东签署的违背本条款的私人协议无效。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比例发生变更使其不再是柬籍公司,该企业有义务按照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并依法将此变更通知主管部门。

 

第10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所有权都是独立的所有权。集体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某些人共同对某项财产行使的所有权是不可分的所有权。某些人对财产的某部分行使的排他性所有权(财产的其他部分由法律或协议确定)是共有所有权。每种所有权的种类由其具体情况而定。

 

第11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柬埔寨的社会需要有所不同,如:农业用地、森林、水道、湖泊、水库、海岸、河床、城市不动产、工业区建筑用地。考虑到社会经济需要、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特别法应对本法进行补充并规定例外。在遵照法律的前提下,法规可规定各类不动产制度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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